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如下:法定除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若劳动者存在这些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的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若继续用工可能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单方终止则需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延长一年以上的,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期满后自动延续的,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如,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也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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